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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补齐制度短板——
法治护航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创新犹如硬币的两面。近年来,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金融科技突飞猛进,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担忧。个人金融消费数据是否有泄露风险,个人金融信息是否被“共享”?一旦科技公司掌握大量个人金融信息,如何防止平台公司滥用信息,如何保障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2021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与会专家表示,要推动法治在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中进一步担当作为,探索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化路径,用司法规范金融创新的边界,发挥法律规则的引领作用,建立金融科技向善行善的导向机制。
金融立法要跟上金融创新步伐
伴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正逐步健全,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补齐制度短板,为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晓洪介绍,近年来,金融法治取得长足进步,主要表现在完善基础法律制度,健全审慎监管制度,强化金融违法处罚规则,以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
与此同时,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当前金融立法要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还应加快推进金融立法进程。“金融是重规划、强监管、硬约束的领域,金融改革与发展需要以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金融立法进程。”在2021年金融街论坛年会“高峰对话:法治协同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议题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提出,金融立法要着眼于服务金融行业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和实效性,促进金融稳定健康发展;要注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研究,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要注重质量和效率,推进立法精细化,提高立法效率,满足实践需求;要牢固树立系统性观念,加强协调配合与协同发力,集中攻关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金融立法进程。
刘晓洪表示,对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未来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一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二是修改《商业银行法》,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健全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规范金融业务活动,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四是健全平台企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
专家认为,要更加注重金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良法善治保障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据悉,为了厘清金融监管的相关职责,司法部将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职责,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
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治化路径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因素影响,当前国内外形势复杂严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仍显不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认为,传统的商业银行领域在后疫情时代面临再平衡,可借助法治的手段实现金融监管的适度调整。
“跟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不同,对于全球的金融行业来说,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潜在危机并不是内生于行业内部或者是金融机构本身。相反,银行所代表的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救助这场危机的主力军,各国都出台了救助措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监管标准。这样一来,很多以前未必符合借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信贷和担保的支持下渡过难关。由此带来的结果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不断扩张。”郭雳分析说。
“新增的贷款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很多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贷款增速正在变缓,甚至有些出现负值。”郭雳认为,“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需要在两个政策目标上寻求平衡,一方面要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另一方面要维持银行的贷款意愿,这是一个高难度的工作。一些国家正借助法制的手段实现金融监管的调整。如欧盟委员会去年重点检讨了资产证券化规则并提出修改建议。”
专家认为,围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法治还有较大发挥空间。中国银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王寒冰建议,探索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法治化路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直接融资占比较低,间接融资过度依赖担保,社会信用体系正在着力建设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待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还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可从立法、司法、监管、中介机构四个方面入手,运用法治手段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王寒冰建议,立法方面,持续完善便利融资相关金融规则,从法律上拓宽融资担保方式,便利企业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更好服务创新型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信用融资;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推动直接融资。司法方面,引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遵循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取向引入审判实践;加强金融债权的司法保障,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树立“竞争中性”的市场观念,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对经济纠纷慎重刑事介入。监管方面,加强规范,降低隐形融资成本,继续规范金融机构收费或不合理附加条件;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中介机构方面,充分发挥融资便利作用,规范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律师等外部中介参与重点项目贷前尽调环节等。
将金融科技装进法治“笼子”
伴随着金融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算法歧视、数字鸿沟、信息茧房效应等诸多问题随之而来。在推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用法治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监管机构披露的案件显示,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科技化特征日益凸显。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有些甚至毫无底线。金融科技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新技术、新手段。金融犯罪的隐藏性、欺骗性更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风险持续扩张。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慧永在2021年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上提到,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为金融科技创新设置“红绿灯”,建立金融科技向善行善的导向机制。
蔡慧永认为,要发挥司法的规范作用,以“裁判理性”引领“科技向善”;要贯彻司法的平衡价值,兼顾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要强化司法保护功能,融合“司法为民”宗旨与“金融为民”理念;要延伸司法的治理职能,促进“分而治之”向“协同共治”的转变。蔡慧永说:“科技伦理治理需要相关主体密切配合、协同共治,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确保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发展。”
专家认为,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离不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刘峰介绍说,今年9月以来,为提升银行、保险消费者获得调解服务的便利性,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非接触式调解服务的需要,银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发了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并正式上线运行。
刘峰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诉调的法律规制,明确银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义务,赋予行业协会金融纠纷调解的权利;银行业协会等金融自律组织应加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研究,尝试建立金融失信人惩戒制度等。(陆敏)